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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

很多人都誤會了遺囑執行人與遺產管理人的功能及職務,所以在此為大家講解兩者的分別。

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兩者的功能沒有太大分別,只是遺囑執行人是由遺囑訂明,而遺產管理人是根據法律(Intestate Ordinance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而訂明。遺囑及職務,行人根據先人的遺囑指示處理遺產, 分配予受益人。如涉及未成年之權益(Minority Interest)及終身權益(Life Interest)應有兩名遺囑執行人,因為需要兩名執行人才可以簽發有效的收據。另外,在沒有遺囑或遺囑沒有定明遺囑執行人及遺囑執行人因任何原因不能執行其職務, 就須確立遺產管理人。如涉及未成年人之權益終身權益, 法庭例就訂明須有至少兩名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及執行人的工作人繁多,包括須要確定先人遺產是否足夠支付所有債項,,如物業按揭等。除非遺囑有指定可用有關物業還款, 否則有關債項須由其他遺產償還。此外,他們還需要收集、管理及分配先人的現金遺產, 如有需要,將物業之業權Legal Estate轉至自己名下,然後才處理。 股票要連同遺產認証或遺產管理書到有關公司的股票注冊處轉名。遺產管理人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 就一定要馬上變賣先人的所有遺產,再將得來的金錢根據法例分配給家屬。而遺產賦予執行人可延遲變賣遺產的權力,遺囑執行人就可以暫時保留先人的遺產,在他認為是適當的時候,才把遺產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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